对于惩治贪官的刑罚,肉刑有墨面文身、剁指、断手、刖足、挑筋等。
死刑有族诛、凌迟、枭首、弃市、“剥皮实草”等。
真可以说,在反腐这块,自从大明立国之后,就一直围绕在朱元章的身边。
朱元章为了加大反腐力度,设立了从朝廷到地方的监察机构,其组织之严,权力之大,都是前朝历代绝无仅有。
在中央朱元章设立最高反腐机构都察院,将刑、检、法职能集于一身。
不久又设置六科给事中,专事纠举弹劾六部中的贪官污吏。
在地方上,除了有朝廷派遣的监察御史外,同时又在各省设按察司,掌监察之职。
后来又设立“巡抚“制度,由朝廷派亲信重臣大臣到各地出巡,监察地方官吏。
洪武十八年,朱元章向全国颁布了《大诰》,其中有一条新规定:今后布政司、府、州、县在职的官员,赋闲的官员。
若胆敢“操纵词讼、教唆犯罪、陷害他人,勾结官府,危害州里“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